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9日16时40分许,赵**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库车市天山路与英阿瓦提路十字路口时,与西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赵**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4mg/100ml,经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6mg/***.
另查明,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当庭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庭审举证、确认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悔过书、前科查询情况、身份信息、驾驶...(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