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成*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被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石**返还不当得利款802411.5元;2.判令石**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根据所占资金,按照lpr支付利息;3.本案保全保险费由石**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1日,为购买某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其应石**要求将案涉款项转入石**名下,后未能购买商品房,石**应当退还购房款,故黄**诉至法院。
石**辩称,不认识黄**,...(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