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滨河******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宁滨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宁滨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立即给付供热费1749.70元、违约金2139.60元,合计3889.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庭审中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2019至2020年拖欠的热费1345.9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24年4月8日,2023年拖欠的403.80元自2024年1月1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24年4月8日,合计2139.60元。2024年4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是东宁市**花...(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