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5日、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某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1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990元,合计11099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保额为医疗费限额50000元,伤亡责任限额500000元,误工费责任限额1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只要在保险期限原告的雇佣人员在工作时出现伤亡事故就给付保险金。吕*某系原告雇佣的驾驶蒙d4××**号车辆的司机,2...(本文书还有2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