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辩称,1.车**其父亲,车某与金建公司项*经理张**商谈购房事宜并无不妥,且张**对车**为实际购房人是明知的,故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本案适格主体。2.方正公司作为祥***小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欠金建公司的施工费用,经两公司协商后用部分房屋进行了抵顶,并约定由金建公司项*经理张**对外销售,车**向张**交付房款后,张**向其出具了加盖金建公司印章的房屋销售证明,车**作为房屋购买人无法得知金建公司对张**权利的限制,亦有充分理由相信张**的行为系代表金建公司,故该份证明对金建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金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方正公司辩称,1.2016年金建公司自愿投标承包、修建方正公司开发的祥瑞雅***小区9#、10#住宅楼并成立项*部,由张**代表金建公司与方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负责修建、处理上述工程项*的所有账务等事宜。根据招标文件第六条和双方意向性协议书第八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本文书还有4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