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殷*,第三人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殷*、第三人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原告受殷*雇佣,在甘肃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光伏项目中,殷*分包位于肃州区三墩镇中渠村、双**、鸳鸯村、夹边沟村、长城村等8个村光伏安装工程,从事电焊工工作。工程完工后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劳务工资,原告向肃州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以甘肃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殷*付清工程款为由,建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