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21日,肖*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迟**、谢**。诉讼中,肖*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路××市场改造地块公建1-**层(自西向东x轴2-6;y轴r-h)。2015年5月12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迟**、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肖*56161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案件受理费58070元,由迟**、谢**负担。迟**、谢**不服该判决并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一终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迟**、谢**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肖*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2016)辽0203执恢****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7日查封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路××号的公建房屋。后中山区城改办以其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大连市中山区××路××号公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辽0203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山区城改办的异议请求。中山区城改办对该裁定不服,遂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又查,中山区城改办系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路两侧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国用(2015)第0××****号。2012年3月14日,中山区城改办取得该地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名称为中山区鲁迅路春和市场改造地块项目b区,建设位置为大连市中山区××路两侧。2011年海川集团承揽该...(本文书还有7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