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双杰公司、董*、广安公司、蔡某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双杰公司、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安公司、蔡某某2经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950元,并以39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支付资金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从2023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的3.45%支付资金利息,同时,放弃公告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2日,...(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