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养殖欠款15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注: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合作从事肉鸡养殖,截止到2013年7月21日,被告对原告形成养殖欠款15万元,被告给原告立下欠条为证。今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款。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她从来没有找我要过。诉讼主体不对,此债务是我与董红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把董红蕊也列为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