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4日、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陈**、王**赔偿上诉人115946.83元,不服金额84162.83元。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8月初,因陈**的服装店要装修,陈**与王**协商装修价款为8000元,并由王**、刘**及案外人马**、段银川四人进行装修”。陈**与王**协商装修价款,由王**、刘**、马**、段银川四人提供装修劳务,陈**与王**、刘**、马**、段银川形成劳务关系,陈**是接受劳务一方,王**、刘**、马**、段银川是提供劳务一方,上诉人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要求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由接受劳务一方监督,受其管理,发生问题被上诉人有权提出建议,上诉人需按照其建议进行整改,与接受装修交付成果是有区别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系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文书还有6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