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酉阳县瑞**********(以下简称瑞宝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瑞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追加陈**、童**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1年10月28日适用普通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瑞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郑**,第三人陈**暨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原告所购的位于重庆市西阳县钟多镇翠屏街**号塘湾·滨江花园x号房屋;2.被告以26382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原告从2013年4月30日至房屋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被告立即为原告塘湾·滨江花园x号房屋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房地产权证》申...(本文书还有3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