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热合曼·***,男,1980年5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热合曼·***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未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季节特点角度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判断推理有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交易习惯,秋收季节就是土地承包的交易时间,一旦达成土地承包协议,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交纳部分或全部的土地租赁费李*与热合曼·***于2020年和2021年两次合伙承包土地种植秋葵,秋葵成熟的季节为...(本文书还有1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