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男,198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县公安县毛家港镇。
原审第三人潘**,女,198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县李*镇。
上诉人刘**诉被上诉人厦门市同*********(以下简称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原审第三人厦门恒某******(以下简称恒某公司)、刘*、潘**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3)闽021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上诉人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出庭应诉负责人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0年9月28日,恒某公司向同安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将注册资本200万元变更登记为注册资本500万元,并提交了如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潘**于2020年9月24日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2、股东“潘**”“刘*”“刘**”于2020年9月24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3、公司章程修正案(2020年9月24日)及《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020年9月29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厦同)登记内变字(2020)第****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经审查,提交的恒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增加变更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本文书还有5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