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2019年8月28日,被告因装修向原告出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申请表》,约定,专向分期额度为300000元;分期手续费费率为专向分期额度的17%(即51000元);手续费为分期收取,分期期数为48期;被告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偿还;被告信用卡账户逾期还款达60天后,原告将该账户下未清偿完毕的专向分期付款额...(本文书还有1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