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41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从原告借款,截止2022年10月8日,被告尚*原告221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22年11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3100元。至今,被告尚*原告244100元及利息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2020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