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某有***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08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并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衢州市某****的法定代表人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某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未完成货款金额的举证责任,销售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苗木采购合同》第四条,结算应以“甲方现场验收人签字的送苗单且合格数量作为结算依据”。但被上诉人提交的《销货清单》《送货单》存在以下问题:所有单据均无上诉人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无法证明货物实际交付数量及质量;部分清单未列明单价、总价,字迹模糊关键信息无法辨认;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最终验收文件,仅凭单方制作的单据主张货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本文书还有3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