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曹*、吴*、孙*县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案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黑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曹*、吴*提起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黑1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二审中出现新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通过网络法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孙*县某***********(以下简称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张*对孙***小区**号楼**单元**室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2.不得执行孙***小区**号楼**单元**室;3.要求曹*、吴*、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王*于2017年1月20日从某公司处购得孙***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一户,并于当***小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202,925元,后又将该房出售给张****小区存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所以张*购房后无法办理产权落户。2021年10月15日左***小区售楼处工作人员张*通知张*,说该住宅已被孙*法院查封执行。张*此时才得知自己购买的住宅已经在2017年8月10日被法院查封,法院于2020年给孙*县产权登记中心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张*认为,该房早在2017年1月20日就卖给了王*,之所以4年没有办理产权落户,是***小区存在相关手续不完备无法办理产权落户的客观情况...(本文书还有6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