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谢**,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001302、000**房屋买卖协议;2、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18700元,并将位于辉县市文昌××道××路××号楼××单元××室房产及登记证号为城关镇第201505943的房产证返还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和保全保险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原告杨**通过辉县市东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购房,2017年7月26日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吕**、魏**签订编号为0001302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吕**与魏**位于辉县××道××号××花园××幢××单元××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豫(2017)辉县市不动产权第0××0号。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吕**、魏**)所售房屋位于辉县××道××号××花...(本文书还有4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