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黄**,女,汉族,1997年11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申请人桂林海天**********与被申请人黄**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桂林市海天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称,1、撤销桂林劳人仲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公司的工作是课外辅导,弹性工作,平日休假不需上班,是民事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2、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入职时声称要参加考试,不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寒假长时间休假应抵消周*假期,不应发放加班工资。被申请人经常迟到早退,工资计算有误。...(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