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安庆市分行)与被告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安庆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安庆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清偿透支本金112812.91元以及利息33652.19元、费*(含违约金、手续费等)22621.72元,合计169086.82元(截止2023年3月3日数据),此后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及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被告通过原告智慧柜员机办理信用卡业务,并于2017年12月5日成功办理信用卡,卡号为:6227********。2019年9月23日,被告通过原告智慧柜员机办理信用卡业务,并于2019年9月26日成功办理...(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