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与被告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3625.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建筑包工头,原告是瓦工。2021年3月25日早上,被告在阳信劳务市场找到我,雇佣我到阳信县建筑工地干*,约定日工资240元。当日下午4点半左右,我站在竹排架上抹墙,我踩中竹排一端时,由于竹排的另一端没有固定好,致我从四米处的高空落下,当场受伤昏迷。随后,我被120急救到医院救治。经诊断,我头部、脑部、四肢多处受伤,现已出院。我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诿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16941.39元、住院生活补助费600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984元、交通费500元、继续治疗费3000元;共...(本文书还有3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