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与被告郑州市中************(以下简称中申宇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被告中申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中部汽贸港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7357元(自2021年4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5月30日)及违约金17212.5元(违约金自2021年4月16日开始计算,以57375元为基数,按照租金的30%计算,直至还清为止,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5月30日为17212.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就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远航路南,忻晨路东,顺利路北、怡景路西,中部汽贸港11-2【幢】【座】1-**层商业124号房签订《中部汽贸港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约定于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上述商铺被告中审宇公司经营管理,租金标准按照该商铺实...(本文书还有4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