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深圳导氮**********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导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费人民币60999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6日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与深圳导氮**********济南分公司2020年10月15日签订《学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退费条件,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培训费59999元,深圳导氮**********济南分公司开具收据。后原告未被录取,根据协议约定深圳导氮**********济南分公司应退还培训费60999元。原告与被告签订《退费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退费金额为60999元,被告于2022年4月30日前一次全...(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