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下文简称甲**)与乙**(下文简称乙**)、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乙**立即支付甲**货款139000元、违约金278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2.判令孙*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乙**、孙*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8日,乙**、孙*与甲**签订了《x工挖掘机械分期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型号为xe245dk的挖掘机两台,总价为1600000元。合同约定首付款300000元,余款分期付清,如乙**不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有权要求乙**立即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甲**依...(本文书还有1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