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市某***(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服务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判令某某公司向**服务中心支付尚欠经营承包金67946.5元[自2018年7月3日(已扣除装修免费期3个月)起算,至《解除通知告知函》送达日2019年5月14日,共315天,第一年承包金为1041.1元/日,扣除已经给付的承包金26万元整后为67946.5元(即315天x1041.1元/日-26万)];3.判令某某公司向**服务中心支付尚欠的经营承包金逾期利息29998.4元(以67946.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自2018年4月3日起算,暂计至开庭审理日2020年9月2日,共883天);4.判令某某公司因不履行义务,赔偿**服务中心对**恢复原状(因移除铝合金门窗套、地面墙体修补、水电重装等)花费的损失(折旧50%估算损失金158562.5元,具体赔偿金额以评估预算机构确定);以上损失合计256507.4元;5.由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双方均有违约”存在错误,系某某公司违约在先。1.《(**)承包经营合同》第四章乙方权利义务第一款约定“乙方场地装修...(本文书还有5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