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志远**********(以下简称志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志远公司与赵**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须向赵**赔偿;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判令赵**自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12月21日与志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由不成立。赵**获取的劳务费均由杨*成班组于2022年1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进行了支付,杨*成班组与志远公司无关。志远公司与赵**于2021年3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北京市建委要求下按照北京市建委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所有农民工统一签订的,该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赵**不是志远公司招录的,不接受志远公司管理,也不由志远公司发放工资。2.原审法院判令志远公司向赵**支付工资差额4040元不成立。一是赵**与志远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赵**的实际劳务费其班组已于2022年1月30日已经足额支付,不存在拖欠赵**劳务费的事实。3.原审法院判令志远公司向赵**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本文书还有4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