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陈**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证明以及(2022)冀09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均证实二被上诉人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该判决书也认定上诉人主张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2、公估费、施救费均属合理必要支出,按保险法规定应当由上诉人承担。3、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而非侵权类纠纷,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划分责任的情况。
崔**、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90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蒙j0****/蒙j****挂重型半挂罐车有合法的营运资格。2021年10月21日5点多,陈**驾驶蒙j0****/蒙j****挂重型半挂罐车在唐山旭阳化工卸完苯,在未对罐体进行蒸罐洗罐的情况下,因罐的卸料口有铝沫于当日12点左右驾驶该车到黄*市友聚汽车修理部对车辆进行检修,车辆交付经营者齐*甲后...(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