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薛*、一审被告北京歆迪*******(以下简称歆迪兔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史*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薛*、歆迪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史*被周*等人恶意冒用签名变更为北京京开万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开万达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事实上对案涉款项及纠纷毫不知情,周*等人或已因刑事犯罪被立案调查,一审法院未查清事实就认定由上诉人史*承担还款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2.上诉人史*对本案原审诉讼并不知情,遂依照工商登记机关法定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将京开万达公司注销。该公司注销经过了法定程序,但被上诉人并未申报相关债权,一审法院却仍以上诉人史*是京开万达公司股东为由判决由上诉人史*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签名系伪造,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时...(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