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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健康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京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12
  •  
  • 【案例概要】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彭*对因殴打雷*而给其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彭*虽辩称雷*亦存在过错,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对于雷*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逐一论述如下:

    医疗费一节,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及诊断证明予以佐证。经核算,雷*主张的医疗费未超过票据所载金额,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彭*辩称雷*存在过度医疗,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交通费一节,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雷*的伤情、就医距离及次...(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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