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机动车已被第三方开走的事实。李**提供的《车辆控制通知书》没有落款单位的印章、签字。该份文件从形式上看,任何人均可以任意制作取得,并不具备证明力。虽然一审法官当庭拨打了《车辆控制通知书》上的电话号码,但拨打电话的方式无法核实接听人员的真实身份。同时,接听人员对于是否占有案涉机动车亦拒绝回答,因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严重存疑。仅凭《车辆控制通知书》认定车辆已被他人开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车辆控制通知书》中记载的“青岛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王**”享有债权。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径行认定“至2021年6月底该车被其他债权人开走时,原告使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1.本案中杨**已经提供了其购车过...(本文书还有4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