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诉被起诉人王**、王**、王**、广州达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观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王**、王**、王**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放置在属于起诉人所有的三段墓地上的骨灰盒迁移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王**、王**、王**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父亲王*源(王**)原系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中西村人氏,后移居香港生活。1987年1月16日,中西村委会的前身中西乡人民政府与王*源签订一份《立山坟契约》。契约约定兹有香港同胞王*源为纪念其父亲王*恒(又名王*然),现要求乡政府转让土名牛莱冚又名金瓜冚知青场右片高压线沿山见下约一百公尺左右给王*源签山坟;经乡政府研究同意,今后在其山坟前后左右土三十公尺内,任何人不得侵犯;其签山坟之地永远属于王*源使用。增城县经济开发公司征用中西村建公墓,后来转让给达观公司。1996年7月13日,王*源委托族侄王*元,与中西村委书记王*强、增城县经济开发公司代表邹*运、王**,协商解决王*源纪念用地被纳入征用范围的问题。经三方代...(本文书还有1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