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为与被告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某**支付原告汪*销售佣金21010.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被告某**的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辩称,每个月都有预支借款作为提成的预支,已提交了借款的证据,借款金额已经远超提成。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汪*(乙方)与被告某**(甲方)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一份,载明“甲方2020年销售相关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