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王**(以下简称三原告)与被告王**、刘*(以下简称二被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殷*(同时系原告王**、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xxx号房屋及院落(以下简称xxx号院落房屋)的相关权益归三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亲王*海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高楼金村xxx号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王*海和妻子刘*舫育有6个子女,分别为:王**、王**、王**、王**、王**、王**。王*海和刘*舫分别于2001年4月17日、1989年2月23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之后,因王**、王**、王**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高楼金村x...(本文书还有3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