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谢*诉被上诉人徐州市铜*********(以下简称铜山区卫健委)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0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2年12月12日,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铜山区卫健委称“2022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位于徐州市××××村的徐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佳和药店北侧自建房内开展诊疗活动。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贵单位处理”。铜山区卫健委收到该函后于2022年12月27日予以受案登记。2023年1月4日,铜山区卫健委行政执法人员至吕*谢*家中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使用过的注射器、地塞米松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等,及未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铜山区卫健委还对现场患者及谢*等人员进行询...(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