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2,392.44元;二、判令被告王**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1月21日的利息4,314.35元、还款违约金9,373.25元,并以未偿还本息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三、判令被告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元;四、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合计:77,880.04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25日,被告王**提供身份证等资料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填写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承诺同意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