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李*偿还朱**借款5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向朱**借款150000元,朱**在德江县通过工商银行向李*的银行账户两次共计转款150000元,一次转款120000元,一次转款30000元。李*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93000元,尚欠57000元一直没有偿还。
李*未作答辩。
朱**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材料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人员基本信息》,李*未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本文书还有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