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溪同盛**********(下称:同盛银行)与被申请人本溪市实************(下称:实华公司)、美仕汇鑫源(本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美仕汇鑫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同盛银行称,1、请求依法撤销(2022)本仲裁字第295号裁决书。2、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实华公司自愿为美仕汇鑫源公司偿还同盛银行的抵押贷款是债务转移。同盛银行只是同意接收实华公司的还款,不是同盛银行对外转让债权或者对外拍卖抵押房产,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案涉房产是否有争议、能否交付均与同盛银行无关。且在签订《抹账协议》时,实华公司已经知晓部分商业用房被出租的事实,并且明确约定由美仕汇鑫源公司负责清退。2014年9月30日,本溪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本字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定美仕汇鑫源公司将坐落于本溪县燕东新天地1#号楼**层(房产证号公字第公81(2)号的商业用房过户给实华公司。后经法院执行,本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上述房产不动产权证。实华公司因与该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返...(本文书还有4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