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因与被上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3)黔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上诉请求:一、撤销(2023)黔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2022年12月14日与2022年12月15日向被上诉人微信转账共计3000元为借款,上诉人对该认定及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该3000元借款的判决不持异议对于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12500元全部系共同生活开销,系事实认定错误该12500元转账中有两笔转账系被上诉人因无力偿还自己的借款,通过微信及打电话等方式向上诉人要钱来偿还借款该两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及原因如下:2023年2月9日,被上诉人电话告知上诉人其向朋友偿还借款时间到了没钱还,要上诉人转5000元给她还钱;2023年3月9日,被上诉人借款的还款时间又到了,再次...(本文书还有4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