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男,194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以上二位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男,196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再审申请人大连某某**、刘**因与被申请人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某某**、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案涉《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提货前乙方付清全部余款231000元”,申请人按约在期限内制造完鱼粉设备,并积极通知被申请人提货,2020年11月被申请人委托案外人文二波验货,但却拒不提货、不付尾款,因其违约故其无权要求申请人返还双倍定金。二、原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2021年3月...(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