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某某管理*(以下简称大会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会堂管理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30660.95元及按照同期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大会堂管理局在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工程款530660.95元和利息(暂计153344.01元)的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为人民大会堂三河综合服务地基工程三标段,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路西侧。被告大会堂管理局是发包人,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是承包人,原告是实际施工人。2013年4月,北京某某...(本文书还有3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