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诉被告郭*、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黄金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60066元,承担利息8793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原告分包了被告黄金建设公司承建的青海省警官职业学院公安干警培训楼工程的防水和外墙保温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从2015年6月份开始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施工,至2016年8月施工完毕。2016年12月初,经与被告工作人员结算工程量并出具完成工程量清单两份。原告已口头约定的价格计算,被告尚欠工程款896000元,被告已给付325000元,剩余571000元推诿不付至今,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郭*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黄金建设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郭*挂靠黄金建设公司名义承揽施工,郭*是实际施工人。2016年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款通过公司账户全额支付于郭*,不应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黄金建设公司与原告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不清楚原告的施工身份,也没有参与原告主张工程款的结算事宜。2018年原告向西宁市城中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调处欠薪事宜,黄金建设公司参与调查,经劳动监察大队与郭*联系确认,郭*已全部付清霍**的工程款,据此郭*出具情况说明和付款依据,郭*与...(本文书还有6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