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与被告四川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2万元,利息从2024年11月25日起,以5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利率(lpr)4倍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投资款本金32万元,资金占用期间损失396938.71元(暂算至2024年11月24日),余下资金占用损失从2024年11月25日起,以5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为止。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被告开发房地产差资金,投资四川省...(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