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因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行政征收行为一案,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22年6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22年12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5日作出(2022)皖0210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后,原告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裁定、继续审理”的裁定,本案于20[xxx]x年10月14日重新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及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某**法定代表人吴*1、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2021年9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村××村拥有一处房屋及附属物,后房屋及附属物被纳入湾沚区2021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在2021年9月2日,被告未通知原告,也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部分拆除,拆除面积约130平方米。根据...(本文书还有3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