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刘**、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支付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失合计249277.83元;2、被告中国平安***************亨美营销服务部在其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优先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6日13时05分,被告刘**驾驶粤s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甲岭景区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遇原告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后座搭载曾媛、邓雨萱由东往西行驶,由于被告刘**驾车经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未让右方车辆先行,加之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本文书还有4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