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杨**。
、谢*、翁**、谢**、李*在瞻瞩公司公司任职期间,在公司未取得开展吸收公众资金业务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承诺13.5%-15%不等高额固定利息,以债权转让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杨**在瞻瞩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总额1,500余万元;谢*在瞻瞩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500余万元,未兑付总额2,000余万元;翁**在瞻瞩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600余万元,未兑付总额1,200余万元;谢**在瞻瞩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未兑付总额700余万元;李*在瞻瞩公司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600余万元,未兑付...(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