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秦**偿还某**借款本金36061.55元,并支付利息10901.87元(截至2023年10月20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6061.55元,按年利率15.87855%,从202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秦**承担。事实及理由:某**与秦**签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e贷”最高额借款合同》向秦**发放贷款5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借款年利率为10.5857%。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