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中建********与被告谭**、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中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中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9000471000);2、判决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房屋的网签、备案登记、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3、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396.32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两被告向原告购买坐落于天元区渌江路**号中建江湾壹号**栋住宅xxx号房。预测建筑面积共110.66平方米,合同约定**房屋总房款为661636元,其中首付201636元,剩余46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合同签订后,原...(本文书还有3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