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双峰县云*********(以下简2
称云鹏公司)、被告中铁十八***********(以下简称中铁十八局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云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铁十八局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鹏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466000元及2018年1月1日开始至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中铁十八局一公司在欠付劳务费范围内对云鹏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责任,同时承担2018年1月1日开始至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云鹏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一公司签订了石济客运专线sjz-6标项目的《劳务协作合同》。工程范围是角钢安装、步*、空心墩爬梯安装...(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