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永某财产********************(以下简称永某江门支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被告司**、被告永某江门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区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51243.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保全费由被告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8日,被告司**驾驶粤j9××**小型轿车由开华路前往***小区,于15时许,其驾车由沿宝源中路右侧算起第一条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经永合商店门口时,因使用手提电话分神致车辆驶至对向机动车道,与原告驾驶的粤j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甄**驾驶的粤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粤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倒地碰撞陈*任驾驶停放在南侧路边停车位的粤jm××**号小型轿车,造成原告、甄**两人受伤及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23b000072号,被告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日在开平市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本文书还有4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