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幸*,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男,1947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诉人中华联合****、太平洋财***因与被上诉人邓**、平安财保**、幸*、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2)粤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联合****上诉请求:1.改判中华联合****少赔偿32458.32元;2.一审及本案上诉费用由邓**、平安财保**、幸*、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第30条约定,中华联合****对于非医保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应扣减邓**医疗费用中20%即11539.12元非医保用药费用。二、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规定,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中华联合****承担。三、...(本文书还有4006字未显示)